新华网广州5月23日电(记者毛一竹) 记者23日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被网帖举报坐拥多处物业和住宅的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陆帜然,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陆帜然收到判决书后,口头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陆帜然在担任原高明市西安区委书记、荷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索取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5.8万元,港币18万元。
审理阶段,检方列举了陆帜然涉嫌犯罪的6项事实。在判决中法院认定其中5项,对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黄某洪以土地行贿陆帜然”一项,法院认为检方指控该项事实的证据不足,遂采纳了陆帜然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该项事实未予认定。
陆帜然的辩护律师提出陆帜然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案发前市纪委已经掌握被告人陆帜然收受区某等人贿赂的线索,其情形不符合自首。综合考虑陆帜然在案件部分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及退出全部赃款的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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